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3民初2876号
原告:沈阳星辉商贸中心,住所地康平县迎宾路第109-网****。
投资人:王艳辉,女,沈阳星辉商贸中心经理。
被告: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康平县胜利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杰,该局局长。
被告:***湖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胜利街道
法定代表人:温海峰。
原告沈阳星辉商贸中心与被告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星辉商贸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星辉商贸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娇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艳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