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段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