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812970.50元,已执行1387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于2021年11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38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3870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