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529之五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杰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