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荣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财保22号
申请人:红河州荣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系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西南林业大学东二院**云材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常春,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红河州荣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昆明白塔路支行账户为53×××47的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以177224元为限。申请人红河州荣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1621663901126952329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州荣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昆明白塔路支行账户为53×××47的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以17722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怡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