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孟岭村。 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仰韶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豫1221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30689.02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渑池支行,账号41×××01)。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30689.02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渑池支行,账号41×××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