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280号 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文西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572307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066663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