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7490号
原告:城阳区德***五金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城阳区德***五金店与被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德***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