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2504号之一
原告:青岛闽联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闽联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闽联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闽联中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4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403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340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