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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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135号
原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40N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758号68号楼1**9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DQEW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中天大厦1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568489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城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已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双方争议已基本解决,特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48元,减半收取41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824元,由原告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 来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