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26号 申请人:青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荟城路667号青特赫山53号楼一单元12层1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90034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40N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京辉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