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2204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湃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湃道公司:1.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共计26,570元;2.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839元。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6月10日入职湃道公司,年底公司发不出工资,故**于2020年3月31日离职。后**相当于兼职顾问,为湃道公司申请融资,湃道公司亦一直为**缴纳五险一金。2020年6月18日**重新入职湃道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0元,除此之外**每月另有保密费1,000元,竞业禁止补偿费(预支)9,000元。因**未细看劳动合同工资金额30,000元,故认为湃道公司每月固定发放**40,000元系工资,且从未发放保密费与竞业禁止补偿费。2021年1月20日,湃道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年,故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因湃道公司从未安排年休假,故应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4.45天的折算工资24,511元、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0.55天的折算工资2,059元合计26,570元。2020年12月29日,**在钉钉系统申请病假故该日系病假,但**感冒可能在家买药吃就不一定有病史记录,而湃道公司将该日工资1,839元扣除不当故应予补足。另湃道公司按照40,000元工资标准扣除该日工资,亦说明**的工资系每月40,000元。 湃道公司辩称,不同意**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湃道公司未连续工作满一年,故不享有年休假,湃道公司为**落户事宜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中间劳动关系有间断。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2020年12月29日**请病假,但一直未按要求提供病假单,故湃道公司按照旷工扣除该日工资。湃道公司每月发放**40,000元,其中基本月工资30,000元,每月**另有保密费1,000元,竞业禁止补偿费(预支)9,000元,该10,000元不属于基本工资范围。湃道公司按照40,000元标准扣除2020年12月29日的工资系计算不当,故愿意补足该月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与湃道公司签订期限至2022年6月9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4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写明**提出离职申请,故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18日,**重新入职湃道公司并担任高级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0元。 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协议,约定**每月另有保密费1,000元(仅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禁止补偿费9,000元(竞业禁止期间),**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预支该项竞业禁止补偿费。 2020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劳动报酬调增2%,其中:劳动合同原月度劳动报酬的80%为每月基本工资,劳动合同原月度劳动报酬的22%为每月绩效工资,每月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的员工考核情况支付。 2020年12月29日,**在钉钉系统提交病假9小时的申请,请假事由为严重感冒。但**后并未向湃道公司提供该日的病假证明,湃道公司扣除该日工资1,839元。 2021年1月20日,湃道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另查明,**曾签收的员工手册载明:“病假一天以内(含)的请假时需提供病假卡,病假一天以上的请假时需同时提供病例卡(并留存复印件)和病假单。无法提供有效的病例卡及病假单的,比照旷工处理”。 又查明,**2020年8月至11月纳税工资薪金为40,000元。 再查明,根据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上年月(2020年)平均工资30,288.30元。 2021年3月1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湃道公司:1.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4.45天的折算工资24,511元;2.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0.55天的折算工资2,059元;3.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839元;4.支付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的工资差额5,15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仲(2021)办字第7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湃道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的工资差额5,150元;二、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钉钉系统申请截图、员工手册、薪资纳税截屏、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辞退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2020年3月31日,**与湃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6月18日,**重新入职湃道公司,2021年1月20日,湃道公司辞退**。因**未在湃道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故其主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称重新入职前,湃道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且**系兼职顾问,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本院认为,因**自认入职前仅在湃道公司兼职工作,即使为真,亦不能证明该段期间双方系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的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月工资30,000元,另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协议,约定**每月另有保密费1,000元(仅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禁止补偿费9,000元(竞业禁止期间),**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预支该项竞业禁止补偿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系有效。双方现确认湃道公司每月发放**40,000元,湃道公司称该金额包括月工资30,000元和保密费1,000元、竞业禁止补偿费9,000元(预支),本院予以采信。**称湃道公司承诺每月发放40,000元工资,故每月发放的均系工资,且应另发保密费1,000元、竞业禁止补偿费9,000元(预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提供纳税薪资截屏、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等证据,但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工资标准为40,000元,故本院对其月工资40,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2020年12月29日未出勤且申请病假,但并未提供病假证明,湃道公司扣除该日工资并无不当,但其按照40,000元工资标准计算确有不当,其同意按照30,000元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本院确认湃道公司应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59.69元。 因双方未对第一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的工资差额5,150元; 二、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59.69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