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沪0104民初220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20260元;绩效奖金216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