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沪0104民初220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20260元;绩效奖金216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