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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40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