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40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针对新冠疫情启动相关政策,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