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176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密费33,908.05元以及2020年8月12日至8月31日的工资差额6,919.54元。本案于2022年8月1日执行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立案前已主动将全部案款支付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前述款项已于2022年8月2日发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于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易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