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单位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仲(2021)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人民币550.1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