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2957号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6幢B4座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湃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竞业禁止补偿金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签有两年期限的竞业禁止协议,且原告履行了竞业义务,被告故应按约支付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就本案诉请未先行申请仲裁前置审理,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有违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奕奕
书 记 员 李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