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3民初840号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1年1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女,生于1955年7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