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23民初313号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6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