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2民初3165号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103009213131324。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甘肃省灵合县。
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27475971T。
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北巷*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