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2民初3403号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9213131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北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27475971T。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