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5616号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原告公司工作。
被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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