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02民初1815号
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8号物业楼403-0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W2C7T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启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发区花园西路82号1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5199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启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