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4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某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南票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辽140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维修人工费和阀门维修人工费680485元,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把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