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92民初676号之二
申请人: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CF12D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站新区松山办事处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TWFCU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辽0792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82340.6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账号为21050167060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账号为2105016706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