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919号之一
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康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855号4幢、7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康元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康元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5元,合计3019元,由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