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097号之二
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现代九洲医院,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望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现代九洲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现代九洲医院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6元,保全费969元,合计3745元,由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