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988号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现年44岁,住临洮县。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