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590号
原告:临洮县可亲可爱母婴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临洮县。
经营者:***,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临洮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临洮县。
原告临洮县可亲可爱母婴生活馆与被告***、临洮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临洮县可亲可爱母婴生活馆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对被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洮县可亲可爱母婴生活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洮县可亲可爱母婴生活馆负担。
审判员 米多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