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3857号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639291324。
公司住址: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米多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