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3456号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居民,住临洮县,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永鑫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复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