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474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广场路6号。
工商注册号:621124000001656。
被告:四平市***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达街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7911122436。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4日,住址: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市***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师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记员 田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