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2981号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强,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639291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亚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 记 员 田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