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肖化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颖,女,汉族,1992年7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霞,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临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滨河路五湖桥南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国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阎文虎
审 判 员 王 博
审 判 员 陶生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李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