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2786号
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汽车大世界第W5区223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乾晨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郢都路东侧(鸿源机械厂内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涂向荣。
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晨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大江控股集团(湖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