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24民初774号
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陶闸村。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差欠工程款124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552.8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防水专业作业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射阳县紫金壹号东苑小区附属工程的防水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24年5月18日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17424元,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4月3日,某某公司(甲方)与唐某某(乙方)签订《防水专业作业合同》,与本案有关内容为:工程名称盐城射阳紫金壹号东苑居住小区附属工程;工程地点:紫金壹号东苑;工程内容:屋面、墙面、雨棚等部位的防水施工,具体做法详见施工图。工期和质保期:1.按甲方要求,遇雨顺延,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3年。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进度、包安全。单价33元/㎡,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乙方应确保屋面防水工程达标,满足房屋综合验收的要求。付款方式:单项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单项工程款的95%,剩余5%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唐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已完工交付。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唐某某支付工程款5000元。2024年5月18日,唐某某与某某公司对案涉防水作业项目进行结算,某某公司出具《防水完工单》,载明:总价为17424元,已付5000元,尾款12424元。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唐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防水专业作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完工交付,双方对工程价款亦进行了结算,故某某公司应向唐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主张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52.8元(17424元*95%-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某支付工程款115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