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甬北执民字第1384号
申请执行人:化工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泓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工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宁波泓源混凝土有限公司[(2012)甬北民初字第924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3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