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渝0116民初10300号
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 区几江滨江西段8-2片区8-5幢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55079C。
法定代表人:古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保辉大厦14楼 A,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2793969295。
法定代表人:庄仲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3元,减半收取计907.65元,由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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