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86号
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8-2片区8-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55079C。
法定代表人:古少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游斌林、湖南紫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游斌林、湖南紫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3902.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25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7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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