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403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湖州众之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东幢5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D4KU2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与被告湖州众之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