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院**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欧陆大厦v>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起诉标的,双方没有任何争议,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