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117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305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5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及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一元,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九万二千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144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
5、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03228.4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