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

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214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29-1。 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冀0303民初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2360.32元的查封。复议申请人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与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执行上述标的物后,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1362360.32元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否则,构成对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的重复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