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21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2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冀0303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000元,期限为一年。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1362360.32元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冀0303民初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解除。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冀0303民初2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山东久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申请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7639.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