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悠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8389号 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南段******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653W。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沙悠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赤岭路**涂家冲小区****用代码91430103344848523K。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悠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99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00012.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665.68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