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36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1层、3-5层、28栋北段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65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2054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同日,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回反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准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405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059.5元(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02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42029.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040.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040.96元(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26508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案件受理费44039.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