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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科技园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南段******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科技园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区西片区普联光明科技园。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才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汇海大厦**办公**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科技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才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科技园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