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5民初11326号
原告:***,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1层、3-5层、28栋北段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65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