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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22民初409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二402、403房B208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系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1层、3-5层、28栋北段1-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